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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与中盐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无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中盐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3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环城东路10-1号。负责人:马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滨,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盐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街道锡贤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陈庆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诉被告中盐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无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盐红四方金百纳能源技术无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负担,退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89.5元。审判员  姚炜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谢思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