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卢文广与息县曹黄林镇娄寨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文广,息县曹黄林镇娄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文广,男,1963年7月7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息县曹黄林镇娄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娄季平,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卢文广因与被上诉人息县曹黄林镇娄寨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4)息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息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罗华松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