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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16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612-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作林。被执行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加林。被执行人马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商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士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