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北京吉鑫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刘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吉鑫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刘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35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吉鑫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芦垡村村委会东50米。被执行人刘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吉鑫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立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