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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燕海丽与明志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海丽,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燕海丽,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明志强,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燕海丽与明志强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林法执字第86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明志强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的工资款账户,现因申请人要求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明志强(账号:6217000450003287712)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张正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庞占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