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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4662号原告朱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梁敏,新泰禹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徐希奇,新泰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敏,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希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2014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2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2015年2月16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按照协议原告将全部资金支付给被告,被告收到资金后反悔。2015年3月,原告曾起诉离婚,2015年4月8日撤诉。原告撤诉后,原被告没有和好,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婚姻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原告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被告在婚后由于共同经营网店劳累加之流产,导致抵抗力下降,感染乙肝。被告患病,原告怕受拖累。该网店是由原被告共同经营,并非原告的姐夫经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4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后被告过门同居生活,婚后无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3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终止妊娠未满六个月撤诉。原告撤诉后,原被告没有和好,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婚姻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协议载明:甲方承诺只支付给乙方全部现有金钱,甲方保留店铺东山包装(ID朱某某56)和现有货物以及其他物品。甲方乙方承诺和平离婚,乙方在一个月内离婚。甲方:朱某某,乙方:赵某某。2015年2月16日。被告主张婚前个人财产:开网店投入人民币80000元、结婚陪嫁人民币60000元、棉被四床、毛毯一条、床罩一个。原告对开网店投资人民币80000元、结婚陪嫁60000元不予认可,认可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棉被四床、毛毯一条、床罩一个。原告称双方共同财产现金人民币408600元均在被告处,其中人民币199900元是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前后,原告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的。协议签订后当日,原告还转给被告人民币11300元。被告称只收到原告人民币115000元,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原告再未给被告转过款,所有转账都用来购买网络的商品。被告称双方共同财产货物价值人民币600000元,掌柜名为“朱某某56”的东山包装烘焙淘宝网店一家,该网点系双皇冠网店,价值人民币150000元。原告称库存货物都是虚构的,库存并不是实际存货量。该网店原告一年并未经营,因欠案外人王某某货款,将网店经营权转让给王某某一年。网店价值人民币20000元。原告称有共同债权人民币50000元,系被告表哥徐某所借,被告称对该债权不清楚。东山包装烘焙首页显示,掌柜:朱某某56,支付宝个人认证时间2012年8月22日。被告赵某某业经营一家淘宝网店,店铺名贝贝烘焙包装。庭审中,原被告均要求对方提供支付宝和绑定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原被告均未完全提供各自支付宝和绑定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被告要求本院调取2015年3月济南市公安局成丰桥派出所的出警记录,证明原告转移货物,偷走现金及首饰。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辩解,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东山包装烘焙网店首页及其他资料复印件,部分支付宝及银行交易记录,录音,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通过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和原被告庭审中的表现,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应准予双方离婚。原被告2016年2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签订离婚协议当日,原告朱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赵某某人民币11300元,可见双方都在履行离婚协议,并且已经将财产基本分割完毕。本院认为,被告要求本院调取2015年3月济南市公安局成丰桥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已无必要。被告赵某某称婚前个人财产:开网店投入人民币80000元、结婚陪嫁人民币60000元、棉被四床、毛毯一条、床罩一个。原告朱某某对人民币140000元不予认可,被告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被告赵某某主张个人财产开网店投入人民币80000元、结婚陪嫁人民币60000元不予支持。东山包装烘焙首页显示,掌柜:朱某某56,支付宝个人认证时间2012年8月22日。可见该网店注册日期是原被告结婚之前,网店所涉财产权利不宜认定为原被告共同财产。原被告共同经营期间,网店信誉有一定增长,原告应当适当给予被告补偿,本院酌定原告补偿被告人民币10000元。原告称双方共同财产现金均在被告处,被告称共同财产货物均在原告处,通过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以印证,双方已经将财产做了处理。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在财产处理问题上,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心平气和地妥善处理财产。至于双方是否有协议以外未作处理的财产,可在有证据证明财产线索后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双方的共同债权,无论该债权是否存在,债权属于双方协议约定的“现金”范畴,都应当有被告承受,原告无权再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原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被告赵某某网店信誉增值部分的分割款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带走婚前个人财产棉被四床、毛毯一条、床罩一个;四、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守春审 判 员  房喜建人民陪审员  李衍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薛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