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吉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吉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09号原告刘某某,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象河乡岗王村委胡良庄。委托代理人陈玉省,泌阳县花园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吉某,女,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春水镇春水村委吉庄十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吉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