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姜林、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林,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661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华,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张文连,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工业园天丰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8206482-8。法人代表:戴支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永琴,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连、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郭永琴履行(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文连、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郭永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张文连、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郭永琴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636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陈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