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关于张建国刑事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4执3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建国,男本院移送执行的关于追缴张建国违法所得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承刑终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804执34号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卜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