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与凡念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凡念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050号原告: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委托代理人:王楚挺,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海燕,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凡念,男。委托代理人:曾福强,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燕霞,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与被告凡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海燕,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福强、骆燕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1.劳动仲裁请求:申请人即被告要求被申请人即原告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616元;(2)2015年6月及7月绩效工资及学年考核奖金共1840元;(3)2015年8月暑假带薪工资2625元;(4)工作年限奖金20000元。2.劳动仲裁裁决: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28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616元;二、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学期绩效奖13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起诉,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616元予被告;(2)原告无需支付学期绩效奖1300元予被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入职时间:2011年8月21日。5.工种:信息技术教学工作。6.原告与被告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当月发放上月工资予被告。7.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确认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7202元。8.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15年7月15日。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身份证;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2837号仲裁裁决书;3.学年度考核制度、薪酬管理制度、非中考科目绩效考核量表;4.新教师岗前培训计划、照片;5.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2856号仲裁裁决书;6.考核结果资料、工资条;7.通知、投票结果资料、考核结果公告、考核结果公告张贴资料;8.事故认定资料、情况说明反思;9.会议纪要。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仲裁裁决结果是因为仲裁委员会与被告协商后,被告放弃了部分请求。对证据3中的学年度考核制度不予确认,认为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没有进行公示,被告也没有签名确认,该制度也没有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没有日期,仲裁时提交的也没有加盖公章;证据3中的薪酬管理制度,原告有张贴过该制度,但根据其中第11条其他说明第1点,该条并没有说明原告可以解聘被告;对证据3中的非中考科目绩效考量表,确认有该表,但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制作和考核,是原告强行推行的,被告没有出现不合格的情形,考核结果是原告随意评定的。对证据4中的新教师岗前培训计划不予确认,被告于2011年入职,确认有参加过岗前培训,但是培训内容与原告所述不符,原告当时没有制定规章制度,且没有进行公示,原告提交的照片是由被告及其他同事制作的,无法证明培训内容。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确认原告有薪酬管理制度、教学质量绩效考核方案,但无法证明原告所述内容,与本案无关。考核结果资料不予确认,该仲裁裁决也存在前后矛盾之处。对证据6的考核结果不予确认,比被告成绩靠后的老师考核等级反而比被告高,而且,即使被告考核不及格也有发放考核工资,考核结果对考核奖金并没有影响,考核结果是由原告操纵的,原告从没有对相关材料进行过公示;证据6中的工资条是原告在仲裁之后补发拖欠被告的工资,被告在仲裁之后才收到该工资条,有看到绩效等级,但对绩效考核等级为D不予确认,仅确认工资的数额和工资构成。对证据7中的通知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只是通知被告进行自评并向原告提交的;对投票结果资料不予确认,原告有组织教师在年底互投,被告有为自己投票,但结果却显示被告没有票数,因此该资料不真实;对考核结果公告的内容不予确认,程序不合法,原告是在2015年7月15日口头解聘被告的,但该公告在2015年9月才张贴,被告在2015年9月才知道;对考核结果公告张贴资料不予确认,被告也不知情。确认证据8中的情况说明反思是被告书写;证据8中的事故认定资料没有经过被告的确认,并不存在严重违反被告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证据9,被告在仲裁庭审时才知道该会议纪要的内容,原告被告的真实原因是被告因为请婚假与领导发生矛盾而被故意刁难。对证据10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是原告单方制作,没有过行公示,被告也没有看见过,且被告任教的是非中考科目,套用中考科目的考核也不合理。被告举证如下:1.劳动合同;2.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3.离校人员手续登记表。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3,认为已经超过举证期限。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劳动合同中第11条第2款第3项已经明确规定被告应当按照考核的办法进行考核。明确对证据2、3不需要质证期,但不予质证。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各持异议,原告认为被告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性,值班时多次缺岗,擅自找他人顶替,新学期2次未按规定时间到校,不在寒暑假安排婚假等,不按规定监考等;被告则认为原告无故口头将其辞退。本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原告提交的2015年7月13日会议纪要显示,原告是经过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对被告劝作主动辞职或由学校直接辞退。原告没有提交被告主动申请辞职的依据,本院对被告主张原告将其辞退予以采纳。第二,原告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予被告,应对原告所述的解除理由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查。本院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原告认为被告多次值班时缺岗,擅自找他人顶替、不按规定监考、新学期2次未按规定时间到校,发生的时间是在2014年3月及2015年5月,原告已对被告作出了教育、罚款等处理,原告当时并没有因上述事由而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而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对上述行为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处理,故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其次,原告认为被告考核不合格,但是根据《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薪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其他说明中也只是规定“经考核,不胜任教学岗位、工作岗位的教职工,转岗或不续聘,薪酬按调整后的岗位薪酬发放或停发薪酬”,可见该制度并没有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直接予以辞退。再次,原告提交的工资条虽然记载了被告的绩效考核等级,但从“水电费扣款(6月至7月15日)”内容来看,该工资条是在双方2015年7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才出具的,并不是在被告在职期间出具,另外,原告提交的绩效考核结果只是由原告单方出具,没有经过被告确认,也没有直接有效送达予被告。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绩效考核不合格,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以被告值班时多次缺岗,擅自找他人顶替,新学期2次未按规定时间到校,不在寒暑假安排婚假等为由对被告予以辞退,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予被告。被告于2011年8月21日入职,至2015年7月15日离职,工作年限满3年6个月不满4年,按双方确认的月平均工资7202元,计得原告应支付赔偿金57616元予被告(7202元×4个月×2倍)。2.关于学期绩效奖的问题。根据《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考核及格的教职工发放学期绩效奖1300元。原告认为被告考核不合格而不同意发放,如上文第1点分析,有关考核结果只是由原告单方出具,没有经过被告确认,也没有直接有效送达予被告,故原告主张被告考核不合格,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应按合格等级支付学期绩效奖1300元予被告。裁判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一、原告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616元予被告凡念。二、原告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学期绩效奖1300元予被告凡念。三、驳回原告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嘉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