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70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7**民初195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14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自愿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