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槐柯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槐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6行初3号原告王槐柯,男,1930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序良(原告王槐柯之子),1966年8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清(原告王槐柯之女),1958年5月1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郦,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军武,女。委托代理人高立江,男。原告王槐柯因房屋拆迁管理一案,认为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核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结案表》的行为违法,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王槐柯诉称,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向北京丽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在北京市丰台区水头庄南里5-16号楼进行拆迁,原告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被纳入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园区B2、B3地块开发整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二标段)项目。原告认为该项目拆迁工作缺乏公正性,并对该项目合法性存有疑问,因此一直没有与拆迁方达成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原告房屋被拆迁方非法强拆。2015年8月23日,原告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获取了被诉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结案表》。北京丽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弄虚作假,在填写该表时谎称涉案项目房屋拆迁工作已完毕结案,项目总计460户已全部拆除并予以补偿。但实际上,原告至今未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玩忽职守,疏于审查即核准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结案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核准的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园区B2、B3地块开发整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二标段)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结案表》无效,并予以撤销;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否则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中,北京丽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填报《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结案表》后,被告在《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结案表》上盖章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对该表的核准行为。原告起诉事项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槐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亮人民陪审员 李金秋人民陪审员 盛洪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