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清河县友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杨德彦、杨万冬、许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河县友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德彦,许洪涛,杨万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清河县友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8364736-6,清河县三羊东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杨德彦,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柳林村。身份证号码1305341966********。被执行人:许洪涛,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运河大街10条**号。身份证号码130534196905248113.被执行人:杨万冬,男,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柳林村。身份证号码130534198712184116.清河县友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万冬、杨德彦、许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清民三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2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清河县人民法院的(2015)清民三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刘庆和审判员 林书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薛立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