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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终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丰县人民政府与普荣实业(枣庄)有限公司、徐州汉宫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普荣实业(枣庄)有限公司,徐州汉宫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丰县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终字第00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普荣实业(枣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庄青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东东,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利萍。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汉宫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中阳大道。法定代表人庄青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东东,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利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丰县人民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XX华,该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代晓曼。委托代理人张蠡,江苏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晋荣实业(枣庄)有限公司、上诉人徐州汉宫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丰县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晋荣实业(枣庄)有限公司及徐州汉宫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东东、杨利萍,被上诉人丰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代晓曼、张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62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晋荣实业(枣庄)有限公司、徐州汉宫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葛晓明代理审判员  王 芬代理审判员  陈 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戚亦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