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与郭三毛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389-1号本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对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郭三毛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389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389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五行“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汇通路153号”更正为“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榆太路98号”;第6行“负责人张彦平,该公司经理。”更正为“负责人王蕊,该公司总经理。”;第7行“委托代理人郭慧玲,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更正为“委托代理人董烨炘,男,1992年7月1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榆太路98号,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民,男,1977年6月18日生,汉族,太原市居民,住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28号40户,该公司职工。”审 判 长 张晓军代理审判员 温志光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华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