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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夏向阳与刘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向阳,刘志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22-1号原告:夏向阳,女,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志宏,男,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向阳诉被告刘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岳永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