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夏向阳与刘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向阳,刘志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322-1号原告:夏向阳,女,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刘志宏,男,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医生,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向阳诉被告刘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岳永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