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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2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徐度才与孙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度才,孙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277号原告:徐度才,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孙海峰,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度才与被告孙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度才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度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4560元,由原告徐度才负担。审 判 长  施云辉代理审判员  孟 娇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