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执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曾真梅与苏荣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真梅,苏荣祖,钱国英,张昌潮,沙县昌潮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58号原告曾真梅,女,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被告苏荣祖,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被告钱国英,女,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张昌潮,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被告沙县昌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开发区金沙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真梅与被告苏荣祖、钱国英、张昌潮、沙县昌潮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苏荣祖、钱国英、张昌潮、沙县昌潮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苏荣祖、钱国英、张昌潮、沙县昌潮食品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曾真梅提供的担保财产:原告曾真梅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新桥一路XX号的一层店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伍南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红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