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裕民与温淑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裕民,温淑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418号原告李裕民,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3033。委托代理人杨育,系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淑娴,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公民身份号码为×××1107。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裕民诉被告温淑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裕民撤回对被告温淑娴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 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聂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