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8民初8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国木与费显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木,费鲜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427号原告陈国木,男性,汉族,1951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费鲜刚,男性,汉族,1986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小伙子白路40号。法定代表人龙保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木诉被告费鲜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陈国木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陈国木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国木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