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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侯念文与毛钦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念文,毛钦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543号原告:侯念文。被告:毛钦钢。原告侯念文诉被告毛钦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毛钦钢,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念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盛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钱 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