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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1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乔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邱毛雷人民陪审员  刘祥爱人民陪审员  孙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