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1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乔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长 邱毛雷人民陪审员 刘祥爱人民陪审员 孙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