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0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盐源亨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盐源亨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0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10层。法定代表人彭新,董事长。被执行人盐源亨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金河乡。法定代表人余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1栋11层1-4号。法定代表人孙康,经理。被执行人余建平,男,1966年3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盐源亨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3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人盐源亨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建平的财产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23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力军审 判 员 刘 昊代理审判员 高中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爱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