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91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马军富与杨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富,杨会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78号原告马军富。被告杨会芝。本院受理原告马军富诉被告杨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杨会芝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申请人的户籍地及经常住所地均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海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本案移送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表明,被告户籍于1991年5月3日由秦皇岛市抚宁县迁入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杨道庄二段29号,被告实际居住地为海港区西港镇杨道庄村114302室,即被告的户籍地及经常住所地均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杨道庄村。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海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会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邵鑫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