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91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马军富与杨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富,杨会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78号原告马军富。被告杨会芝。本院受理原告马军富诉被告杨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杨会芝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申请人的户籍地及经常住所地均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海港区人民法院,申请将本案移送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表明,被告户籍于1991年5月3日由秦皇岛市抚宁县迁入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杨道庄二段29号,被告实际居住地为海港区西港镇杨道庄村114302室,即被告的户籍地及经常住所地均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杨道庄村。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海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会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邵鑫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