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与桐庐绿野阆源风景旅游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庐县国土资源局,桐庐绿野阆源风景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桐庐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邵卫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庐绿野阆源风景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为平。上诉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与被上诉人桐庐绿野阆源风景旅游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5)杭桐民初字第9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桐庐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上述裁定送达后,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2014年修正、2015年5月1日起实行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规定,本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不在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内。且本案如作为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只能提出行政非诉执行。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按照民事案件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本案中,双方系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纠纷,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原审法院据此驳回桐庐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宇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丁 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袁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