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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甄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50号原告:甄某某,男,齐河县人。被告:徐某某,女,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甄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 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希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