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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郭伟、封庆、张开相与殷静波、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封庆,张开相,殷静波,张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851号原告:郭伟,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江苏省沛县。原告:封庆,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江苏省沛县。原告:张开相,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江苏省沛县。被告:殷静波,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张勇,男,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封庆、张开相诉被告殷静波、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封庆、张开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吉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所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