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郭伟、封庆、张开相与殷静波、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封庆,张开相,殷静波,张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851号原告:郭伟,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江苏省沛县。原告:封庆,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江苏省沛县。原告:张开相,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江苏省沛县。被告:殷静波,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张勇,男,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封庆、张开相诉被告殷静波、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封庆、张开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吉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所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