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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冯小中、翟永申请执行杨瑞英、郭慧娟一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翟某,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2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申请执行人翟某,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9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某某之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作出(2012)平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某、郭某某至今仍未履。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有位于平舆县化肥厂家属院临街楼东楼二单元五楼东户商品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杨某某、郭某某在平舆县化肥厂家属院临街楼东楼二单元五楼东户商品房。二、在查封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过户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