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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渦民一初字第04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高伟与刘继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刘继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渦民一初字第04010号原告:高伟,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刘继跃,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高伟与被告刘继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柯 磊审 判 员  徐海生人民陪审员  王秀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纪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