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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少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项少刑初字第00049号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辩护人张子勇,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郅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冯某,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张子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6时许,被告人彭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豫P×××××号货车沿项城市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项城市莲花大道路口时,闯红灯将骑自行车过马路的庞某乙碰倒后碾压,致庞某乙受伤。经鉴定:庞某乙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彭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对所犯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肇事后积极抢救,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6时许,被告人彭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豫P×××××号货车沿项城市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项城市莲花大道路口时,闯红灯将骑自行车过马路的庞某乙碰倒后碾压,致庞某乙受伤。经鉴定:庞某乙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彭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彭某供述,2014年11月8号早上六点左右,我开着豫P×××××号货车,拉一车水泥由许昌禹州返回沈丘县途径项城市公安局路口,由北往南过路口,前边有个大车过去了,我也跟着过,快过完时,发现路西边有个骑自行车的女孩过路,我就刹车打方向避让。但是没有躲掉,我车右前轮碰着她了,我下来看自行车变形了,我车右后轮可能又轧住自行车了,我看小妮伤了,我打了120、110,后来我还跟着一块去了医院。2、被害人庞某乙陈述,2014年11月8日,我骑自行车去第一实验中学上早自习,走到公安局门口的红绿灯处,我在十字路口的南边的人行道处等人行道的绿灯,准备绿灯亮骑车过马路,这个时候由北向南过来一辆货车,闯红灯过路口,那辆货车行驶到我跟前时就把我撞歪了,底下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3、证人冯某证言,我女儿庞某乙因交通肇事受伤一案,就民事部分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两次民事诉讼,这两次的判决,应该彭某承担的赔偿,彭某一分钱也没给我。4、证人庞某甲证言,那天早上,庞某乙一个人从家里出来骑着自行车去上学,走到公安局路口由西向东过路时被一辆拉水泥的车碰住了,造成左腿受伤,现在郑州看病。5、户籍证明6、前科证明7、彭某行车证、驾驶证复印件8、接处警登记表、120登记表9、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10、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11、查询单、称重单及情况说明12、诊断证明13、鉴定文书14、交通事故认定书15、交通事故调查报告16、抓获证明、发破案报告17、民事判决书18、视频资料19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法规,严重超载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理由成立。辩护人辩称依法判决的意见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解普刚审判员  张东华审判员  马艳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常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