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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绍兴县诗韵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九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诗韵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浙江九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22号原告:绍兴县诗韵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梦。委托代理人:王志敏、夏云飞。被告:浙江九鼎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诗韵纺织绣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九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九鼎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县诗韵纺织绣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九鼎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49元,减半收取126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勤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金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