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执字第5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与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50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西街53号。法定代表人夏海文,行长。被执行人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与被执行人潘某借款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县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县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县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无正文)(2015)宣县执字第506-1号审 判 长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李春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