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范小二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小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653号罪犯范小二,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缅甸国籍,文盲,原住缅甸果敢县东山区民族乡石洞水上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3)保中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小二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六月三日以(2003)云高刑复字第44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五年六月二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2330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二○○七年七月十八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310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五个月,刑满后驱逐出境。二○○九年十月十五日、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范小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小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范小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小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7日止)。刑满后驱逐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