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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俞晓操、俞松华与王永锋、唐翠芳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晓操,俞松华,王永锋,唐翠芳,俞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59号申请执行人俞晓操。申请执行人俞松华。被执行人王永锋。被执行人唐翠芳。被执行人俞美玲。申请执行人俞晓操、俞松华与被执行人王永锋、唐翠芳、俞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房屋、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