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俞晓操、俞松华与王永锋、唐翠芳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晓操,俞松华,王永锋,唐翠芳,俞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59号申请执行人俞晓操。申请执行人俞松华。被执行人王永锋。被执行人唐翠芳。被执行人俞美玲。申请执行人俞晓操、俞松华与被执行人王永锋、唐翠芳、俞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房屋、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