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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陶廷兵与鞠金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廷兵,鞠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财保1号申请人陶廷兵。被申请人鞠金海。申请人陶廷兵为避免被申请人鞠金海实施财产转移,不利其索赔,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鞠金海名下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为3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陶廷兵为防止被申请人鞠金海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鞠金海名下价值3万元的财产(财产线索如下:被申请人鞠金海名下所有的牌号为苏H的比亚迪S6汽车一辆)。申请人陶廷兵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