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5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与白礼斌、丁娟娟、陈传兵、白林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白礼斌,丁娟娟,陈传兵,白林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1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负责人梁虹,行长。委托代理人谢丹,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富昌,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礼斌,男,生于1976年9月27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居民。被告丁娟娟,女,生于1986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被告陈传兵,男,生于1979年2月9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被告白林云,女,生于1979年3月7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诉被告白礼斌、丁娟娟、陈传兵、白林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