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韩承义与许国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承义,许国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韩承义,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州市朔城区。被告许国梁,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龙固镇龙东村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承义诉被告许国梁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鲍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