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刑终38号原公诉机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农民。因盗窃于2010年5月被原姜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2年11月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6月被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3年10月被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盗窃于2013年11月15日被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6月5日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泰姜刑初字第0030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翟某人民币二千七百七十元、退赔陈某人民币一百三十五元、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五百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5)泰姜刑初字第003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 俊代理审判员 曲 怡代理审判员 祝年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沈元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