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富兴龙诉赵兴才、贾晓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兴龙,赵兴才,贾晓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51号原告:富兴龙,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赵兴才,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贾晓森,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兴龙诉被告赵兴才、贾晓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兴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兴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富兴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