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兴民初字第0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孙强与洪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洪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兴民初字第0935号原告孙强,居民。被告洪荣,居民。原告孙强与被告洪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陶鹰峰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强诉称:2013年8月26日,借款人邵勇因为养殖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洪荣提供担保,当时约定用期三、四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担保款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日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被告洪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62日,借款人邵勇因为养殖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人邵勇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今借人:邵勇,2013年8月26日。”同日,被告洪荣在借据签名担保。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担保责任及期限问题。合法的借款及保证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邵勇向本案原告借款,由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洪荣为邵勇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案涉借据上对于被告洪荣提供的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故依据上述规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关于担保期限问题,因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洪荣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之规定,因此被告应按约定借款本金3万元的向原告履行保证义务。(二)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以3万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日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强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洪荣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