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仙人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莱芜市众发经贸有限公司、张红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仙人桥村村民委员会,莱芜市众发经贸有限公司,张红,张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860号原告: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仙人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钢城区汶源街道办事处仙人桥村。代表人:齐庆伦,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钦夫,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焕法,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芜市众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仙人桥村。法定代表人:张红,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红。被告:张敏。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玉云,莱芜钢城正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仙人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莱芜市众发经贸有限公司、张红、张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仙人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原告莱芜市钢城区汶源街道仙人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徐爱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