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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7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周光明与张云艳、闫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明,张云艳,闫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7282号原告周光明。委托代理人刘金登,临沂兰山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云艳。被告闫钰,成年。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5号801室。负责人刘增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明诉被告张云艳、闫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光明负担。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 婷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