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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沙县兴协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全华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县兴协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全华,朱祖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财保3号申请人沙县兴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法定代表人张积义。被申请人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法定代表人邓德辉。被申请人付全华,男,汉族。住沙县。被申请人朱祖潜,男,汉族,住沙县。申请人沙县兴协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全华、朱祖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全华、朱祖潜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全华、朱祖潜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沙县兴协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沙县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全华、朱祖潜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沙县兴协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庄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