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韩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27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199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韩某,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受理胡某某与韩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韩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某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