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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林小芳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小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80号罪犯林小芳,女,1979年出生,景颇族,云南省潞西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02)德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小芳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以(2002)云高刑终字第1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〇〇四年十月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3929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七年二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云高刑执字第426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一日、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裁定五次共减刑五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林小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小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林小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小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