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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与田文生、李从菊、田先明、李从俊、六安丰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田文生,李从菊,田先明,李从俊,六安丰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5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查选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永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祎,该公司员工。被告:田文生,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居住于六安市。被告:李从菊,女,1969年10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现居住于六安市。被告:田先明,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李从俊,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被告:六安丰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文生,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与被告田文生、李从菊、田先明、李从俊、六安丰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傅诗庆审 判 员  郁 莉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邃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