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倪娜与芜湖丫山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仲裁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娜,芜湖丫山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财保1号申请人:倪娜,女,1977年12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芜湖丫山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姚军,经理。被申请人: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许苏平,经理。申请人倪娜与被申请人芜湖丫山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仲裁案,现该案已由芜湖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本院于2015年2月1日收到芜湖仲裁委员会转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函,要求对被申请人芜湖丫山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保单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倪娜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芜湖丫山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金龙牌大型客车、广汽牌大型普通客车、广汽牌大型普通客车、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广汽大型普通客车在人民币2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