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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明磊与河南东方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磊,河南东方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38-1号原告王明磊,男,196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代理人豆佳,系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思佳,系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东方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晓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磊诉被告河南东方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东方家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王明磊负担。审 判 长  孙运涛代理审判员  朱文强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尚海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