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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正义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2号罪犯张正义,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莱城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正义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9月13日起入监执行,刑期至2023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对罪犯张正义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正义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正义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张正义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退赃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正义在刑罚执行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分82.8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正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2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审判员  高兴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