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9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宁某,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原、被告双方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以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怀祥 来源: